南经发[2009]28号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区政府[2008]245号文和[2009]85号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2009-6-15 15:07:08   来源:南岸区中小企业网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工业企业:

根据区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发[2008]245号)和《关于加快打造千亿园区促进全区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发[2009]85号)中提出的200911日起,工商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支持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该政策),为便于统一规范执行,经商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享受该政策企业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茶园新区以外的工业企业,茶园新区以内工业企业享受政策的实施办法,由管委会负责制定。

二、享受该政策企业的条件

(一)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南岸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下同),并已正式投入生产。

(二)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上年度统计的工业总产值原则上500万元以上;如果为当年投入生产的企业,月产值平均原则上在40万元以上。

(三)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纳入南岸区属地统计、按时向南岸区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企业。

三、享受该政策的对象

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企业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实际交纳企业。

四、其它事项

(一)已征地未开工建设的企业,一律不予补贴;已征地并按协议建设部分厂房且已有投产,只奖励已建设土地面积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份的50%

(二)实际奖励额度为区级财政收入留成部份的50%

五、申办程序及时间

(一)企业分别在当年5月、11月提出申请。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企业申请街镇审核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兑现资金的流程办理。

(二)返还时间为当年6月和12月各一次。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奖励申请表

 

   

重庆市南岸经济委员会

                         ○○九年六月一日

相关表格下载:重庆市南岸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奖励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