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府发〔2008〕87号 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2009-3-27 15:36:30   来源:南岸区中小企业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在区各有关企业:
        《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20户重点企业评选办法》、《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办法》、《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岸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创业,加大促进企业发展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南岸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抓大扶小、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经工商注册登记和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含经开区南区)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三条  发展目标
        通过4年的努力,到2011年全区确保实现工业总产值600亿元,力争650亿元;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50─100亿元企业1家,10─50亿元企业10家,5─10亿元企业15家,1─5亿元企业50家;确保培育上市企业5家,力争10家。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南岸区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监察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外经委、区科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区工业发展工作,负责对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进行确认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协调和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扶持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全区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的考核和遴选工作。
        第五条  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确认程序
        (一)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在南岸区域范围内,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当年无亏损,经济效益较好、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发展能力较强,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带动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骨干重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成长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业绩特别优秀的企业可参评成长型工业企业)。
        (二)考核评价数据来源。各企业的评价考核数据由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申报表》的要求逐一填写(数据需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保持一致),向区经委报送相关资料,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培育措施
        (一)实行对口联系制度。根据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实际情况,每年由区委、区政府确定区级领导和部门对口联系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为企业提供指导、协调和相关服务,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工业企业例会,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协调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立评议制度。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定期组织工业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部门就履行职能、服务企业、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与部门年终考核挂钩。
        (四)设立工业企业投诉电话。在区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62988952),凡发生干扰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审批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企业可直接向区监察局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本着集中财力、扶优扶强的原则,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对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加快培育骨干企业群体,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上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结转至下年度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资源,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科技三项费等区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60%。
        (二)对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给予补贴扶持。鼓励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挂靠合作、招商引资、上市融资、向上争资、发行债券等各种有效途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技改投入。当年内设备采购额达3000万元并安装到位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投入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奖励以设备采购安装发票为据。
        对骨干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相关要求优先匹配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2008年至2011年期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分别按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25%对十强工业企业进行补助;土地使用税为园区所得的,由园区按相同比例安排资金补助企业。企业必须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改扩能。
        (四)凡市外来我区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内资新建工业项目和境外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所得税减免政策外,投产后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份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奖励以设备采购安装发票为据)。
        新办或从市外整体搬迁来我区的工业企业(不含区内搬迁和停旧开新的项目),竣工投产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以财政年度计算),按其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管理层,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所得不低于50%。
        (五)2008年至2011年期间,对注册地在我区的新上市公司,区政府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上市企业工作经费100万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以企业上市前一年为基期年,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以上一年实际上缴税收为基数,超基数的流转环节税的区级留成部份每年返还50%,超基数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部份第一年返还90%、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三年后不再返还。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全部投入本区)的0.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50万元。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区)和收购兼并我区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次融资和再融资,实际投入我区企业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0.5%和0.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均为30万元。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骨干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区级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优先立项。对积极申报并获得授权且实施效果好的专利,按照《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优先予以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七)积极培育税源。对经确认的区级重点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5万元奖励;超过3000万元(含)的,每超500万元税金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20万元。
        (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对实施名牌战略成绩突出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凡新获得重庆名牌产品、重庆著名商标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重新申请通过复评再次获得以上称号的企业,其奖金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
        (九)对重庆市工业五十强企业和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中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层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于评选出的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由区政府授予“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称号,并颁发荣誉匾牌和奖金。对连续三年获得“南岸区工业10强”荣誉的企业经营管理层,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南岸区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企业,由区政府授予“南岸区重点工业企业”、“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称号。
        区政府对工业十强企业经营管理层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在其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特别贡献奖;对重点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层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区政府将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区财力增长的情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服务措施
        (一)提供贷款推介服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将骨干工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引导各金融、担保机构优先为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根据需要,组织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知识讲座和高层论坛,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建立人才需求档案和管理档案。帮助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工作环境。
        (四)加强信息服务。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编发专刊、简讯等,为骨干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提供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奖励的评审认定
        各项奖励的评审认定,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领导小组核准,区政府行文表彰奖励。
        与此前区政府制定的有关奖励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办法奖励重复的,或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同一个项目、同一笔资金,取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奖;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20户重点企业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我区工业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推动我区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区工业企业进行综合经济实力排序,评选出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20户重点企业,并加以重点培育和扶持。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培育支柱行业、知名企业和品牌产品,使之成为南岸区工业发展的亮点和增长点。
        (二)有利于带动全区工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树立南岸区工业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商及合作伙伴。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职工荣誉感和凝聚力,调动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不断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
        二、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南岸区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受企业所有制、经济行业类别、行政管理关系等限制。
        (二)评选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主要从规模、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的整体实力进行评选考核。
        三、参评企业基本条件
        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发展能力较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先进性和带动性,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当年无亏损、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南岸区工业企业10强及20户重点企业”的产生,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增加值、资产总额、上交税金、利润总额、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新产品产值率等8项主体指标,以企业每项指标在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权数的综合分值确定。8项主体指标的权数分别确定为:0.8、1.2、1.5、1.5、2、2、0.5、0.5。
        企业得分=∑{(30-某项指标报告期末数值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排位名次)×该项指标权数}+附加分
        附加分: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加5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加3分;当年获得市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每个加3分;企业建有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的加3分,建有市级技术工程中心的加1分;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加0.5分,建有工会组织的加0.5分。
        每年评选按企业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前10名为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得分居第11-30名的20户企业为南岸区重点企业。
        五、评选程序
        “南岸区工业企业10强及20户重点企业”的评选由南岸区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企业的评价考核数据由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南岸区工业10强及20户重点企业评选申报表》的要求逐一填写,并报送相关资料;区经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科委、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打分评定后提出初步候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确认。
        六、评选的工作要求
        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重点企业的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坚决杜绝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资金。
        七、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工业10强企业及重点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4〕103号)同时废止。
 
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南岸府发〔200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岸区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所称中小型工业企业,是指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划型标准进行划分。
        第四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 由南岸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日常事务。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认定工作程序是:企业自愿申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区统计、财政、劳动、科委、环保、外经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包括:
        (一)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项目情况介绍。
        第七条 企业在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虚报、瞒报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当期及下一期申报资格,已获得称号的企业撤消其称号,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九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消其称号,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区领导小组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荣誉称号,获得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政府有关政策支持。有效期一年,可连选连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岸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一、基本标准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规模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且经营业绩特别优秀的企业也可参评),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30%,利税增长率超过20%。
        二、定性认定标准
        (一)主营业务明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从事新兴产业、行业和产品开发,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专、精、特、新”的优势比较明显。
        (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质量较好。科技开发能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
        (三)企业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层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健康的企业文化,有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
        三、定量认定标准
        (一)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大于3000万元、个别特殊或需要培育的行业除外。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同期产值增幅大于30%;
        2、利润增幅大于20%;
        3、上交税金增幅大于20%;
        4、利润率(利润/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10%。
        四、入选企业排序办法
        “南岸区工业成长型企业”排序,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利润率2项主体指标,以企业每项指标在入选的2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权数的综合分值确定(2项主体指标的权数均确定为10),以企业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即:
        企业得分=∑{(20-某项指标报告期末数值在入选的2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中的排位名次)×10}+附加分
        附加分: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个加8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个加5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加5分;拥有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加5分,拥有市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每个加3分,既是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又是市著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取高者加分;企业建有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的加4分,建有市级技术工程中心的加2分;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加1分,建有工会组织的加1分。
 

 

南岸区工业10强及20户重点企业评选申报表

200  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指标名称

200  年实绩

比上年±%

1、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3、工业增加值(万元)

 

 

4、资产总额(万元)

 

 

5、入库税金(万元)

 

 

6、利润总额(万元)

 

 

7、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

 

 

8、新产品产值率(%

 

 

附加分情况: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